2021-05-31 07:25:00
在线咨询较好条为加强农村电力业务管理,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农村电力业务秩序,根据《电力法》、《供电营业规则》和家电力的有关规定,结合农村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第二条供电所的供电营业区域为农村综合配电干式变压器和315千伏安以下的农村专用配电干式变压器。第三条供电所应当设立用电业务室,用电业务室应当制度化、程序化、开放式。在营业厅设立《供电营业规则》、《用户服务指南》等资料,在墙上悬挂“报、装、接电工作流程”、“工程贴费、业务费收取标准”、“农村电价收费标准”、“质量服务”等相关制度和措施,规定主任接待日和拜访用户,并向用户公布。第四条供电所应当设立电力业务岗位,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用电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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